抚州开放大学招生投诉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,推进学校招生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发展,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》及国家开放大学、江西开放大学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投诉人应本着严肃、认真、诚信的原则提出投诉;学校应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投诉。
第二章 投诉受理范围
第三条 投诉受理范围。主要为对抚州开放大学校本部和各县(区)开放学院招生工作中违规设点、异地招生、代理招生、有偿招生、挂靠注册、虚假宣传、信息造假、违规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投诉。
第四条 非受理范围说明。依据国家、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,应当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部门、司法机关、公安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的问题;匿名反映以及事实不清、责任主体不明的投诉建议。
第三章 投诉渠道
第五条 校纪检监察室将受理实名来电、来信、来访等投诉举报。
(一)举报电话:0794-8288722
(二)来信地址: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287号,邮编:344000
(三)来访地址: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287号
(四)邮箱投诉:127912670@qq.com
(五)网站投诉:http://www.fzrtvu.net/wtfy
第四章 投诉处理流程
第六条 厘清问题。在接到投诉后,工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厘清问题并做好如下登记:投诉人姓名、投诉人联系方式、被投诉人名称、具体投诉事实。
第七条 清楚回复。针对一般投诉问题,工作人员应立即给予回复;针对无法立即解决的投诉,工作人员应转呈至相关部门开展调查,并明确回复时间。在得到回复或解决后,应及时把处理的过程及结果反馈给投诉人。
第八条 清晰记录。处理投诉后,应把投诉事项、处理过程及结果清楚地记录于《招生投诉登记表》内并存档。
第九条 主动报告。针对重大投诉,必须马上报告学校领导。
第五章 违规判定及处理
第十条 在学校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违规招生:
(一)发布模糊、虚假信息误导学生,在招生过程出现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承诺,存在虚假宣传、虚假承诺、乱发广告、乱招生、乱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;
(二)委托个人、中介机构代理招生;
(三)挂靠注册、冒名注册、违规跨区域招生;
(四)未认真开展入学资格审核,接受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报名;
(五)未组织学生提交报名材料,或者协助学生对报名材料弄虚作假;
(六)与“国家开放大学合作办学机构黑名单”上的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;
(七)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上级单位关于招生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一条 有违规行为的招生单位和个人应立行立改、即知即改、真改实改、全面整改。市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,对违规招生的单位进行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削减招生专业和规模、暂停招生、撤销招生资格等处理,对违规招生个人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取消招生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。同时,视违规招生情节辅以建议当地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,涉及违法的应当诉诸司法程序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抚州开放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。如遇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单位政策调整,或有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上级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